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名称:云南省发明协会(缩写: YPAI)。
第二条云南省发明协会是云南省发明家、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及热心 支持发明创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云南省发明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创新精神、坚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引导和推动发明创造、创新 创业活动的开展,发掘和支持发明创造人才,促进发明创造成果的转化和 运用,为建设创新型云南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云南省发明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民政厅。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圆通北路86号冶金研究院 招待所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规,理论联系实际,组织推动发明创造、创新创业活动。
(二) 引导、鼓励和扶持广大会员及各界群众从事发明创造,推动群 众性发明创造活动的广泛开展;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 的氛围。
(三) 维护发明创造者的正当权益,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 多种形式开展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成果的展示、交流和推介活 动,并组织参加全国和中国国际发明展览会;开展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成 果的转化和运用。
(五) 开展有关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咨询和培训活动;
(六) 推荐发明创造人才,宣传、表彰成绩突出的发明者、发明创业 者,以及为支持上述活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 承接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有关科技、知识产权 的课题研究、项目策划等服务。
(八) 开展同国内外发明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有关科技奖获得者;
(四) 获得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
(五) 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者;
(六) 热心发明创造并取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工人、农民、军人、 学生和青少年等;
(七) 支持我省发明创造活动的有关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监督和批评权;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和优先获得本会资助的权利;
(四) 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五) 向本会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 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 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 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发展、健全本会组织,指导和帮助地方协 会或分会开展活动;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由本会办事机构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本会聘任名誉 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由本会办事机构提名,经理事会批准,本会对在发明创
造活动中成绩突出或者长期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会员,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任 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 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 任职。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上述职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 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经费的收支;
(五) 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承办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 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本会监事会行使以下 职权:
(一) 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 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
(二)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监事工作;
(三) 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 监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捐赠;
(四) 接受委托,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收取会员会费,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经费必 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 格的会计、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 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 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 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经审议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 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上级有关机关指导下成 立资产清算组织,处理债权债务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 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云南省发明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